超市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擬最高罰2萬


日前,由發改委起草的《禁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購物袋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規定》向社會公布,社會各界可提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7月12日。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全省商品批發和零售、住宿餐飲服務行業不得銷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

  在塑料包裝及塑膠袋購物袋,一次性餐盒、食用油及酸奶、飲用水及飲料手提袋等食品包裝領域,奶瓶等嬰童食品用具領域,3Copp袋產品外殼材料領域,推廣生產和使用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及制品。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市場流動領域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行為,沒收商品及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

  省內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批發和零售單位,銷售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後仍繼續違規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背心袋罰款。

  省內住宿、餐飲服務行業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後仍繼續違規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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