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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監護

  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統 工會勞保 計,進行職業健康查體,建立健全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2。安排上崗前職業健康查體,調離本礦的職工和退休職工進行離崗時健康查體。   3及 職業工會 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到本人。對新發職業病診斷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按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煤礦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個體防護   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所有接塵人員在作業場所都要佩戴礦配備的防塵口罩,並根據規定的周期和型號更換濾膜。所有接觸噪聲的人 工會健保 員要 公所健保 佩戴防噪耳塞,做好自我保護。

職業健康工作基本原則和規劃目標

  (一)基本原則   煤礦職業健康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煤礦 公所健保 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 職業工會 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以黨的十 工會健保 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的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護煤礦職工職業健康為目的,以 工會勞保 防治塵肺病為重點,切實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   (二)規劃目標   加強職業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限度內,杜絕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   進一步建立、完善職業病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體系和保障機制,切實落實各部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預防、控制危害職工健康的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事故,提高對職業中毒事件的快速應急反應和處置能力。

職業工作計劃和實施措施

  (一)組織管理   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機構和工作機構 工會健保 ,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規劃、組織、管理全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單位要設置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設立職業危害監督管理人員,制定工區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   (二)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   職業工會  1。安排礦主要領導到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接受培訓;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到具備三級資質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接受培訓;負責制定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 公所健保 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2。利用廣播、報紙、宣傳欄等媒介或其它形式宣傳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   (三)保障職業安全衛生防治經費落實   1。加大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費的投入,嚴 工會勞保 格按照規定提取額足額的職業病防治經費,並做到專款專用。   2。經費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監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安全衛生培訓等費用,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3。按規定為職工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煤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 職業工會 、智慧和創造力,發展煤礦經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礦、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或礦長的工作彙報,審議煤礦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 審議通 工會健保 過 公所健保 礦委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工資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評議、監督企業干部,並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四、職工代表大會對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問題 工會勞保 時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